記者王勗/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今年三月間以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十四歲女國中生,兩人交往短短一個月就發生性關係。陳男透過女友認識女友的同班閨蜜,並將狼爪伸向女友閨蜜,一連三日在公園公廁輪番與兩女發生性行為。閨蜜母親發現憤而提告,陳也因妨害性自主遭判六月徒刑,緩刑兩年。 檢警調查指出,陳男高職畢業後於網咖擔任店員,今年三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年僅十四歲的女國中生,更透過女友認識其同班閨蜜。陳男將公園廁所當成「砲房」,先後對兩名未成年女生出手性侵,劈腿玩轉二女之間。直到閨蜜母親發現,憤而至市警一分局提告妨害性自主。 台南地院審酌,認陳男與兩名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,觸犯刑法之妨害性自主,妨害兩少女身心健康發展。且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,依法可處七年以下徒刑之重罪。慮及陳與兩名少女均為男女朋友或朋友關係,情不自禁誤食禁果致罹刑章,犯刑尚非惡劣,權衡陳男無犯罪前科紀錄且年紀尚輕,犯後也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,女友也在警詢時表示不願提出告訴。 事後陳男也與女友閨蜜及母親調解成立,並履行調解條件,獲得原諒。台南地院酌情分別判處三月、三月及兩月有期徒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,緩刑兩年。並諭知陳男於判決一年內向公庫支付六萬元並接受十小時法治教育,全案可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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